何文田官立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HOMANTIN GOVERNMENT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組織章程大綱 及 組織章程細則 第2頁 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何文田官立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HOMANTIN GOVERNMENT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LIMITED 的 組織章程大綱
1. 本公司的名稱為何文田官立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HOMANTIN GOVERNMENT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以下簡稱為本會)
2. 本會註冊辦事處將位於香港。
3. 本會設立的宗旨為: 3.1 聯絡校友 3.2 促進會員福利 3.3 協助何文田官立中學(以下簡稱為母校)發展 3.4 促進教育發展 3.5 籌辦一切有關達到以上各宗旨的合法事宜
4. 本會所有收入或利益,只可以用於推廣會務,支付一些合理而合法的項目,包括給予對本會提供服務的成員、工作人員或僱員等合理及恰當的酬金。而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紅利,獎金等) ,轉給任何一位成員。
5. 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6. 本會每名成員均承諾於本會在其為成員期間或不再是成員之後一年內一旦清盤時,分擔提供不超過港幣拾元正的所需款額予本會的資產, 以用於償付本會在其仍為成員期間所訂約承擔的債項及債務, 支付清盤的費用、收費和開支, 以及用於調整分擔人彼此之間的權利。
7. 捐贈 本會可接受本會會員或非會員的捐贈,但必須依照組織章程大綱第四條運用。
8. 本會清盤後, 一切剩餘的資產均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紅利,獎金等) ,轉給任何一位成員,只可以轉送給母校或其他慈善團體。
我們, 即列具姓名及地址的簽署人, 均意欲依據本組織章程大綱組成一間公司。
簽署人的姓名、地址及描述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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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無股本的擔保有限公司
何文田官立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 HOMANTIN GOVERNMENT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的 組織章程細則
1. 釋義 「本條例」是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
「本會」是指何文田官立中學校友會有限公司HOMANTIN GOVERNMENT SECOND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LIMITED
「印鑑」是指本會的法團印章
「公司秘書」是指獲委任履行公司秘書職責的任何人
「幹事會」是指本會的幹事會
「幹事」是指幹事會內的成員
「會員」是指公司條例(第三十二章)所指的成員
「母校」是指何文田官立中學(前稱“ 巴富街官立中學“ )
在本細則內的男性代名詞亦包括女性在內。
中文及英文均為本會的法定語文,但最終以中文為準。
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章程細則所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與在本章程細則對本會產生約束力當日有效的本條例或其任何法例規定的修改內所載的該等文字或詞句的涵義相同。
除本章程細則有所指定外,一切其他事項均以本條例為依據。
2. 會員 2.1 因註冊所需,本會擬登記的會員人數不超過1,000 人,但本會可隨時增加會員數目。
2.2 會員資格 2.2.1 曾於母校中五、中六或中七畢業。 2.2.2 曾於母校肄業一年或以上,並經幹事會批准。
2.3 名譽會長及名譽顧問 2.3.1. 當然名譽會長 本會以母校現任校長為當然名譽會長。 2.3.2 永遠名譽會長 經幹事會通過,得邀請有名望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會員或人士出任永遠名譽會長。 2.3.3 名譽會長 經幹事會通過,得邀請有名望之會員或人士出任名譽會長。任期與當屆幹事會相同。 2.3.4 永遠名譽顧問 經幹事會在通過下,得邀請有名望或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會員或人士出任永遠名譽顧問。永遠名譽顧問可出席幹事會之任何會議,為推進會務提供寶貴意見。 2.3.5 名譽顧問 曾任母校校長,現任或曾任母校教師,或對本會有貢獻之人士,經幹事會一致通過下,均可成為本會之名譽顧問。名譽顧問可出席幹事會之任何會議,為推進會務提供寶貴意見。任期與當屆幹事會相同。
2.4 義務核數師及義務律師 2.4.1 義務核數師 幹事會在一致通過下,可根據會務需要,邀請有核數經驗之專業會計師之會員或人士出任義務核數師。義務核數師可出席幹事會之任何會議,就本會財務及稅務提供意見。任期與當屆幹事會相同。 2.4.2 義務律師 幹事會在一致通過下,可根據會務需要,邀請有經驗之專業律師之會員或人士出任義務律師。義務律師可出席幹事會之任何會議,為本會提供法律意見。任期與當屆幹事會相同。
2.5 入會 凡具有會員資格及願意遵守本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組織章程細則(以下簡稱為會章)者,於填具會員登記表並繳付會章規定之基金及會費後,便可成為會員。
2.6 會員權利 2.6.1 會員有選舉及被選權。 2.6.2 會員有提議、表決、罷免及諮詢權。 2.6.3 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2.6.4 可享受本會提供之各項福利。 2.6.5 有出席會員大會之權利。
2.7 會員義務 2.7.1 遵守本會會章及服從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2.7.2 繳納本會會章規定之費用,基金港幣伍拾元正,永久會員費伍佰元正。 2.7.3 協助及支持本會推行各類活動。 2.7.4 於獲選時接受幹事之職務。
2.8 警告與取消會籍 會員如有觸犯下列各項其中之一者,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後,得予以警告或取消其會籍: 2.8.1 違反本會會章。 2.8.2 觸犯本港刑事法例經法院判決,定罪。 2.8.3 冒用本會名義致損害本會名譽。
2.9 自動退會 會員退會須向幹事會提出書面通知,經本會紀錄在案,並書面回覆作實後,該會員即當作自動退會論,不再享有會員之任何權利與福利。
2.10 自動退會或被取消會籍之會員,其已繳交之各項費用及對本會捐贈之財物,概不退還,其在本會所有職位,包括所有名譽及義務職位均自動喪失。
3. 會員大會 3.1 會員大會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所通過之議決案為本會之最高決議。
3.2 會員大會之職權 3.2.1 通過修改會章。 3.2.2 公佈幹事會選舉結果。 3.2.3 罷免幹事。 3.2.4 檢討及通過幹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3.2.5 決定會務方針。 3.2.6 討論及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3.3 組織 3.3.1 凡會員皆有權出席。 3.3.2 凡會員皆有投票權。 3.3.3 校友會會長為當然主席,秘書為當然秘書。若會長逾時十五分鐘,仍未出席,則可在與會會員即場選出主席。
3.4 周年會員大會 3.4.1 每年舉行一次,兩次會議之間不能超過十五個月;第一次會員周年大會應在本會成立後十八個月內舉行。 3.4.2 召開會員周年大會,必須於二十一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及附議程,需有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親自或授權代表出席方為合法。 如第一次召開會議之法定人數不足上述數目,則宣告流會,並於十四天內再次召開但仍須於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各會員,第二次召開會議,則不論出席人數若干,均為合法。
3.5 特別會員大會 3.5.1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會長須舉行特別會員大會 3.5.1.1 經半數幹事書面請求,或 3.5.1.2 會員二十人聯署之書面請求,書面請求可包含數份同樣格式的聯署。 3.5.2 會長須於接到請求之日開始,於三十天內舉行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事項祇限於請求書上各點,並須於開會前二十一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及附議程,其法定人數與周年會員大會同。 3.5.3 特別會員大會所具之法定權力與會員大會相同。
3.6 會員大會之議案 會員大會之議案須就其所屬性質並經出席大會人數特定比例或以上的人數同意,始作通過。
3.7 有關會員大會通告的遺失 由於意外情況,致令有些會員未能接獲通知,而沒有出席會議,該次會議所通過之議案仍屬有效。
3.8 投票 3.8.1 若要投票決定某項決議案,時間、地點由主席決定。 3.8.2 會員以一人一票為準,在舉手或其他形式投票時,於每議題上,每一會員均有一次投票權,若遇上相同票數時,主席可多投一票。
3.9 代理人 3.9.1 在投票時可以親身或交由代理人代勞,但應在投票前通知大會。會員應以書面方式委托代理人為其本人之全權代表。 3.9.2 代理人票仍然有效 若在投票之前,大會未有接獲授權人在開會前提出終止代理人的授權聲明,則由該代理人投出的一票仍屬有效。
4. 幹事會 4.1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以幹事會為執行組織。
4.2 每屆由會員大會通過選出幹事七至十一人,並由幹事中互選會長一人、內務副會長一人、外務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及餘下各幹事組成幹事會。首任幹事的姓名,須由組織章程大綱內的簽署人或其中過半的人以書面決定。
4.3 本會幹事均為義務,任期為兩年,連選得連任,惟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秘書及司庫五職位,不能連續擔任同一職位超過兩屆。
4.4 空缺遞補 4.4.1 會長出缺時,由內務副會長遞補。 4.4.2 會長及內務副會長同時出缺時,由外務副會長遞補。 4.4.3 會長、內務副會長及外務副會長同時出缺時,由各幹事互選遞補。
4.5 幹事會之職權 4.5.1 執行會章。 4.5.2 執行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4.5.3 制定財政預算。 4.5.4 處理日常會務。 4.5.5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4.5.6 組織工作小組以協助推行會務。
4.6. 幹事職權 4.6.1 會長 對外為本會代表,對內領導幹事會轄下之各部門工作,綜理各項會務及主持各項會議。 4.6.2 內務副會長 協助會長處理對內會務,於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期間,署理其職務。 4.6.3 外務副會長 協助會長處理對外會務,於會長及內務副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期間,署理其職務。 4.6.4 秘書 4.6.4.1 處理本會文件之擬發。 4.6.4.2 保管本會之印鑑。 4.6.4.3 保管及整理本會之檔案。 4.6.4.4 負責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會議紀錄工作。 4.6.4.5 協助會長主持會議。 4.6.5 司庫 主理本會財政收支事務,於每次幹事會常務會議向幹事會報告財政狀況,每年於會員大會提交經核數師審查後的財政報告,於會員大會通過。
4.7 工作小組 4.7.1 幹事會可因應會務需要,設立不同之工作小組。 4.7.2 工作小組設主席一位,其餘職位由小組自行訂定。 4.7.3 工作小組按工作性質分為常訯及非常設工作小組。 4.7.4 常設工作小組,由幹事分掌推廣有關工作。 4.7.4.1 學術小組 主理本會一切學術活動。 處理本會一切出版工作。 4.7.4.2 總務小組 處理本會一切庶務。 協助各部推行會務。 4.7.4.3 公關小組 處理本會會員一般之聯絡與訪問。 負責處理會員地址之變更及紀錄。 協助秘書辦理會員登記工作。 4.7.4.4 康樂小組 籌劃及推行本會各項康樂活動。 4.7.5 非常設工作小組 4.7.5.1 幹事會可因應非經常性的會務需要設立不同的非常設工作小組。 4.7.5.2 幹事會於設立非常設工作小組時必須明確界定小組任期,工作性質及職能。 4.7.5.3 非常設工作小組向幹事會負責,小組主席須出席幹事會會議,向幹事會報告工作進度。 4.7.5.4 小組於工作展開之前,須向幹事會提供財政預算案,並須得到幹事會通過。 4.7.5.5 小組主席須於工作結束後一個月內向幹事會提交小組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
4.8. 特別委員會 4.8.1 修章委員會 4.8.1.1 組職(修章委員會) 每屆幹事會於會員大會前三個月組織修章委員會,由現任會長、幹事一人或以上組成,聯同非幹事會員二人或以上組成。 4.8.1.2 職權 向會員大會提交修改會章之動議。 4.8.2 選舉委員會 4.8.2.1 每屆幹事會須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組織選舉委員會,由非幹事三人或以上組成;並互選一人為主席。 4.8.2.2 委員會成員不得接受提名,成為候選幹事。 4.8.2.3 職權 負責新幹事會選舉事宜,並公佈選舉結果。
4.9 選舉幹事事宜 4.9.1 選舉幹事事宜將會每兩年一次。 4.9.2 選舉模式採用提名制,提名人必須填寫幹事會選舉提名表格,內容包括提名人、及和議人各壹名簽署,候選人簽署同意被提名。 4.9.3 候選人、提名人、和議人,均須為本會會員, 4.9.4 提名表格必須在幹事會任期屆滿前四個月逕交給本會。 4.9.5 幹事會任期屆滿前三個月,選舉委員會須印備全體候選人之名單連同大選通知書郵寄各會員。 4.9.6 會員由名單中最多可選出十一人,簽署後封妥寄回本會。 4.9.7 經公開點算票數後,以票數最高之十一人為當選幹事,餘下最高票數之五人為候補幹事,如票數相同,則用抽簽方法作最後決定。 4.9.8 選舉結果後,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佈候任幹事名單。 4.9.9 若會員對上述名單有任何疑問,可於七天內直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諮詢。
4.10 互選 候任幹事選出後,選舉委員會主席會同現任會長於十四天內召開全體候任幹事會議。候任幹事互選出各職務負責人後,現任幹事會應於會員大會通過選舉結果後三十天內移交職務。
4.11 呈辭 任何幹事退出幹事會,本會仍可以繼續運作,若幹事人數少於五人,則需要於三十天內進行補選。
4.12 補選 補選是由幹事會餘下成員推薦補選幹事名單,經特別會員大會通過確認,獲補選的幹事任期與原幹事相同。
4.13 罷免 當有會員對任何幹事或全體幹事會有不信任時,可依照本細則規定召開特別會員大會,進行罷免表決。倘若表決通過後會引致幹事會人數少於五人,則必須在同一特別會員大會進行補選動議,而該等候選人士必須提交本會指定的提名表格,以示同意接受補選,該補選動議是必須與罷免動議在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同一書面通知內通知會員,亦必須在同一動議內表決,以避免出現幹事會運作癱瘓。
5. 幹事會會議 5.1 幹事會每兩個月定期舉行例會一次,如會長認為需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惟須於三日前通知各幹事,並以全體幹事半數以上出席為合法,各項議案必須由出席者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5.2 會長為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如會長在預定開會時間逾時十五分鐘,仍未能出席,或因故缺席,其中一位副會長可代替主持會議;若兩位副會長同時缺席,則與會幹事可互選一臨時主席主持會議,直至會議結束。各項議案亦必須由出席者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6. 管理事宜 本會的管理事宜全部授權給幹事會,而幹事會應根據組織章程大綱第四條來處理會務,同時也應該執行由條例所要求的及會員大會所提出的合理及合法的事宜;倘若幹事會所處理的事宜未有遵守任何的規定或未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情況下,只要是合理及合法的,仍屬有效。
7. 公司秘書 第一任公司秘書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8. 印鑑 8.1 本會印鑑由幹事會妥善管理
8.2 當確認任何的議案時,必須經本會輒飽A再加上任何兩位幹事簽署,或幹事會指定兩位人士的簽署,方為有效。
9. 財政 9.1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是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9.2 流動賬項 9.2.1 來源 9.2.1.1新會員繳交之永久會費。 9.2.1.2任何人士之沒有指定目標之捐贈。 9.2.1.3校友會活動之盈餘。 9.2.1.4基金賬所界定除外之所有收入。 9.2.2 流動賬項用途 9.2.2.1 本會之一切經常費用。 9.2.2.2 實現本會宗旨所需之一切費用。 9.2.2.3 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通過之費用。 9.2.3 現金如超過壹仟元時,須存入本會開立的銀行戶口內;提款之支票須由會長、內、外務副會長及司庫四人中之兩人聯署,方為有效。
9.3 基金賬項 9.3.1 每名新會員須繳基金伍拾元正。 9.3.2 新會員繳交之基金及流動賬項滾存五份之一須撥入基金賬內。 9.3.3 幹事會可動用基金賬滾存之十份一作為該年之補貼,超出此數時,須召開會員大會,得出席人數三份二或以上通過方可動用。 9.3.4 基金賬之管理,由司庫負責擬定計劃,經幹事會通過後,方可實行。 9.3.5 基金賬每年所得之利息,由幹事會轉撥入流動賬項作本會經費。
9.4 賬目保存 幹事會應該清楚列出所有收支賬目,保存各來往賬單,將賬簿保存在適當的地方,並隨時讓各幹事在合理時間內查閱 賬目。必必須委任核數師,根據條例核實賬目。
10. 解散 本會如解散,須經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出席人數四份三或以上通過,解散後,資產全部捐贈母校或其他慈善團體。
11. 清盤 組織章程大綱第六條,有關清盤事宜之描述,在此同樣有效。
簽署人的姓名、地址及描述
上述簽署的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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